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变更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16SFJQT0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公证机构变更申请——区司法局审核——报市司法局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责任事项 | 1.区司法局接受公证机构提出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等申请;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查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初审上报,并说明理由。 |
监督方式 | 电话:65306061 邮箱:sfjzzb@tjbh.gov.c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21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