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16SFJ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反馈 |
责任事项 | 1.区司法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参加年检; 2.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区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
监督方式 | 电话:65306061 邮箱:sfjzzb@tjbh.gov.c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21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