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投诉调查 |
编码 | 120116SFJJC07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区级权限(负责本区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
运行流程 | 收到投诉—审查—调查—处理—告知 |
责任事项 | 1、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6、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委托办案机关和相关司法鉴定协会,并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监督方式 | 电话:65306061 邮箱:sfjzzb@tjbh.gov.c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21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