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SFJJC07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以下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区级权限(负责对本区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65306061 邮箱:sfjzzb@tjbh.gov.c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21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