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116GD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第二十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2.《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4〕67号)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289 电子邮箱:rfgzszf@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