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6GDBZS03004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防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289 电子邮箱:bhgdbsp@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