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交纳人防防空费加收滞纳金 |
编码 | 120116GDBQZ03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289 电子邮箱:bhgdbsp@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