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进行检查 |
编码 | 120116GDBJC0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289 电子邮箱:bhgdbbgs@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