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MZJ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和泰达街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涉嫌未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660 电子信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