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异地慈善组织在津公开募捐备案 |
编码 | 120116MZ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已备案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660 电子信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