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相关事项备案 |
编码 | 120116MZJQT0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慈善组织和本市登记注册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备案:区级负责区级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已备案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管。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