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离婚登记 |
编码 | 120116MZJQR03005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75-78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和滨海新区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登记证件。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