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116MZJQR04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除外。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评估—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收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