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编码 | 120116MZJJF05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2.依据《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津民规﹝2022﹞1号)、《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滨海新区制定并执行《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件规定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监督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公示、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及档案管理工作。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权目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9﹞7号)根据2018年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的批复》(津政函﹝2019﹞1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室(最低生活保障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