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116MZJJF05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43号),《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滨海新区制定并执行《滨海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滨民发【2020】36号,《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件规定,区民政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临时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归档工作。受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村(居)应帮助陷入困难的家庭及时申请临时救助,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工作。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权目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9﹞7号),根据2018年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的批复》(津政函﹝2019﹞1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室(最低生活保障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