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审查 |
编码 | 120116MZJQT08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必须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内六区不得建立有偿服务公墓,但历史遗留土葬公墓除外;蓟县可以建两处、其他区县可以建一处有偿服务公墓。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报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办理机构、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送新区政务服务办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