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
编码 | 120116NYNCWXK02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四条省际间调运应检植物按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从外省市调入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该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 (二)由本市调出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或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办理调运手续。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机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592 电子邮箱:bhnyny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