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6NYNCWQZ0600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