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6NYNCWQZ1600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行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在易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对当事人进行提示、解释和告诫,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事中:1.发生违法行为后,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2.落实事先告之和听证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审查听证材料,进行复核,切实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3.加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施适当的、当事人容易接受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顺利履行,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4.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法规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 三、事后: 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并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进行法纪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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