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编码 | 120116NYNCWJC16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行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在易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之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和告诫,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二、事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规定整改期限。将检查结果完整的记录于检查报告。如问题严重,建议立案处理。 三、事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定期进行复查。如果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解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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