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经批准的捕捉作业的行政检查 |
编码 | 120116NYNCWJC16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进行。捕捉作业必须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第十三条 捕捉作业完成后,捕捉者应当立即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捕捉情况进行查验,收回《猎捕证》,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查验结果、交回《猎捕证》。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行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在易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之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和告诫,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二、事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规定整改期限。将检查结果完整的记录于检查报告。如问题严重,建议立案处理。 三、事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定期进行复查。如果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解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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