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行政检查 |
编码 | 120116NYNCWJC16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实施)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第一款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行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在易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之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和告诫,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二、事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规定整改期限。将检查结果完整的记录于检查报告。如问题严重,建议立案处理。 三、事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定期进行复查。如果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解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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