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奖励 |
编码 | 120116NYNCWJL1601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与畜牧兽医室(渔港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按照相关奖励规定印发通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比标准,宣传奖励目的,提高工作热情或关注度;二、事中:受理单位及个人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评比标准的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材料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待审核后获得批准,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对获奖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进行授奖并详录归档;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组织重新审查;三、事后:对奖励事项进行宣传,对获奖单位或个人进行宣传,构筑先进典型选树机制,营造创先争优奋进氛围。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57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