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编码 | 120116NYNCWZS1601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备注: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计价格(2000)393号文件印发了收费标准。2001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以津财综(2001)42号文件规定“保留收费项目,但不收费”,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与畜牧兽医室(渔港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开具缴费通知书—缴纳费用 |
责任事项 | 一、事前: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行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在易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对当事人进行提示、解释和告诫,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二、事中:1、发生违法行为后,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2、落实事先告之和听证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审查听证材料,进行复核,切实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3、加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施适当的、当事人容易接受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顺利履行,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4、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法规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三、事后: 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并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进行法纪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57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