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
编码 | 120116NYNCWJC18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疫前准备—苗种采样—检疫检验—出具检疫检验结果报告单—开具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
责任事项 | 苗种检疫前,做好检疫准备工作,包括药品制备等; 苗种检疫过程中,按照“SC/T 7014-2006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和“SC/T 7103-2008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规范”进行操作检验,最终得出检验结果; 苗种检疫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疫检验报告单,然后按照检疫结果及时开具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05596 邮 箱:nwfgyj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34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