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 |
编码 | 120116X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根据《津滨民发【2023】12号 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3、津民规 (2022)2号天津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2~府 (街 道办事处)提 出书面申请;也 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力、事处)提 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 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进 行初步审核,并 将 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和财产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及各区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如需要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新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确认人员名录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反馈 |
责任事项 | 1.居民提交的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4、经办机构给出意见,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进行联席审批确认,管理机构给出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进行民主评议、调查,进行联席审批确认,管理机构给出确认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157013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路4-396号新北街道2楼办事大厅社会救助窗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