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确认和终止的初审 |
编码 | 120116XB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津 民规 (2022〕1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5253415 电子邮箱:btjdggfw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塘街青海湖路465号2楼办事大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