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XB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津滨民发〔2020〕36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依申请受理。 1、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2、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3、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站申请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区救助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适用于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困难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通过救急难服务平台及时进行审批,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突发事件一周内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按一般型救助予以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反馈 |
责任事项 | 1.居民提交的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4、经办机构给出意见,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管理机构给出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进行民主评议、调查,管理机构给出审批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157013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路4-396号新北街道2楼办事大厅社会救助窗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