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HJY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关于进一布加强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 (津民发[2014]4号 一、救助范围 (一)下列患有特大疾病,年度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负担严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1.城乡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农村五保人员;2.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员;3.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险后个人承担部分进行救助,救助保险比例为5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救助次数 每半年救助一次。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二)初审。(三)批准。 五、资金发放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审批—发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5356210 电子邮箱:bhhjyj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