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HJY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2.《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津政令第54号 第二十六条 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旋转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生前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3.《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置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三、廉租住房补贴政策与征收(拆迁)工作衔接。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审批—发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5356210 电子邮箱:bhhjyj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