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编码 | 120116HJY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2.《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5]59号 二、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病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上述情况由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1街道办事处申报。已退休的两年人家庭或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底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个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申报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申报1次。 三、定期报告的程序及结果 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局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待该家庭申报后,在继续发放,并重新进行审核,暂停发放的救助金不予补发。对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的家庭,注销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资格。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报—初审—上报—审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5356210 电子邮箱:bhhjyj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