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
编码 | 120116DG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213295(业务)63856600(监督) 邮箱:bhdg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 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