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XCZQT03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330951 电子邮箱:bhxcz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