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济、照顾 |
编码 | 120116XCZJF23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330951 电子邮箱:bhxcz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