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认定及登记 |
编码 | 120116XCZQR33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330951 电子邮箱:bhxcz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