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 |
编码 | 120116TPZ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63157781 电子邮箱:bhtpz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