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批准 |
编码 | 120116TPZQR03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备案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63157781 电子邮箱:bhtpz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