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兵役登记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TPZ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63157781 电子邮箱:bhtpz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