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HBJQT04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8号)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199892(业务)、63199183(监督) 电子邮箱:bhhbjdjbgs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海滨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