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编码 | 120116GL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住房保障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业务部门电话:61110724 监督部门电话:61110712 邮箱地址:bhgljggfw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港东六道560号古林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