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 |
编码 | 120116SWJQR0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第四条 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建立统计制度——部署统计任务——组织行业单位开展运营状况统计,实施统计监督——行业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
责任事项 | 事前:建立统计制度,部署统计任务; 事中:数据审核——汇总整理——趋势分析——归档管理; 事后: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