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SWJJC01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供水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四)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责任事项 | 事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事中: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后: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