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SW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