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用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SW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