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SW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