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供水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SWJ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