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6SWJZS03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即: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天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14]13号)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未阻断含水层或设置减压井的,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征收: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地下水:接用户报送《地下水开采量统计表》(需注明水井、对应水表编号、水表指数、单位名称及账号等信息)-根据用户上次缴费记录,核定当期实际用水量-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地表水:(1)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为代缴: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水量及金额开具《地表水资源费结算单》和《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将地表水资源费汇入代缴单位(水费所),代缴单位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代缴入库(2)除自来水公司外的用水单位:入户查表,确认水量——开具《地表水资源费结算单》和《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用户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去指定银行缴纳地表水资源费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未阻断含水层或设置减压井的,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征收: 安装计量设施——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根据计量情况缴纳水资源费--上缴财政专用账户 |
责任事项 | 地下水:事前:公示需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 事中:核定用户水表指数及实际用水量,据此开具《缴款书》,并告知其划款期限。 事后:定期与市财政局征收局进行对帐,对逾期未划款单位及时进行催缴。对拒不缴费单位反馈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地表水:事前:公示需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 事前:与用水户签订引供水协议,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事中:正确开具相关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查询用水户的缴纳情况,催缴未及时缴纳费用的用水户。 事后:做好地表水资源费入库核对及分析工作。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未阻断含水层或设置减压井的,缴纳水资源费: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事后:对应征缴的征收对象按标准进行征缴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