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拆除、迁建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SWJJC04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确定检查项目——实施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
责任事项 | 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事中: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由检查人员进入受检项目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填写检查记录;出具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意见并告知被监督检查单位;办结归档。 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