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6SWJZS05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录>的通知》(津财综【2014】13号)中第18项第50条列出“水资源费中地下水、自来水超计划加价水费”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2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区节水办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 事中:区节水办对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事后:区节水办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