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报告备案 |
编码 | 120116SWJQT07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项目后评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 事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事中:备案 事后:未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